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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橋頭鄉立圖書館(以 下簡稱本館),為培 養讀書風氣,便利讀者 借閱圖書,特訂定本辦 法。 二、 讀者借閱本館圖書, 應憑本館或縣內自動化 連線各館發給之借書證 親自辦理。身心障礙讀 者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 得委託代借。同一戶讀 者 亦可代為借閱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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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 縣內自動化連線各館包括文化局、婦幼館、永安鄉、大社鄉、大樹鄉二館、鳳山市第二 館、大寮鄉、岡山鎮、旗山鎮、橋頭鄉、路竹鄉、 阿蓮鄉、茄萣鄉等各鄉鎮圖書館。 四、 讀者得於縣內自動化連線各館借閱圖書,本館以每卡可借閱6冊圖書+1冊展示新書為限; 各館借閱冊數加總後不得超過二十冊。 五、 每次借閱圖書以廿八天為限,展示新書以七天為限,到期仍未歸還,則不辦理續借。 六、 圖書歸還時,以圖書館藏地為歸還處所。還書遇本館閉館日,得使用還書箱歸還。 七、 借閱圖書逾期不歸還者,每冊書逾期一天以一點計算,累計至四十點得停止其借閱權益 一個月。(超過四十點,不足部份繼續保留累計,足四十點部份限借期依倍數計算) 八、 逾期不還書,連續催還三個月仍不歸還,除通知其就讀學校或服務單位,請家長協助催 還。若催還達六個月,仍未歸還,取消其借閱本館各項資料權益。 九、 凡下列圖書均限館內閱覽,概不得借出館外: (一)善本、線裝書、抄本、孤本、絕版書。 (二)字辭典、百科全書、年鑑(報)、地圖、圖表(集)等參考工具書。 (三)報紙、雜誌、公報等連續性出版品。(休閒性過期雜誌除外) (四)本館認為不便外借之圖書。 (五)當天國語日報、國語週刊及當期兒童雜誌等。 十、 借出圖書,如遇本館亟收回時,應於接到通知後,迅即送還。 十一、讀者所需圖書如已外借,得向圖書館藏地辦理預約借閱,該館於預約書回館後通知借閱 者前往借閱,讀者不得要求他館代借,自通知日起五天未借者,視同放棄,取消預約。 十二、讀者借閱本館圖書時,應親自檢查有無撕毀、圈點、評註、缺頁、污損等,並向館員聲 明,嗣後還書如有遺失及上述情事,須按本館圖書館「圖書資料及設備污損遺失賠償辦 法」規定辦理。 十三、違反本辦法規定,得取消其借閱圖書權益。 十四、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修正之。 十五、本規則經鄉長核可後,實施修正時亦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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